西安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和鑫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1民初6618号
 
原告:陕西新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北。
法定代表人:李大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御博,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马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和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郑春良。
被告:***,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陕西新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和鑫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新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2321元,保全申请费1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琼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鱼  婷
书  记  员   赵逸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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