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1717号
原告西安和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丹枫国际1幢3单元16层3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8385528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808号科泰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46850T。
负责人***。
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注册号3300000000154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和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和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和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114.5元,剩余7114.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