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陕0102执2361号
江苏鼎隆泰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和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隆泰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和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8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鼎隆泰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4910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和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329元(含执行费7266元),案款已经发还申请人江苏鼎隆泰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02执236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8月20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