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固原银雪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402民初2152号
原告固原银雪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慕雯,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马祥竣,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马祥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原银雪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固原银雪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汉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