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4850号
原告: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西路(陵园前巷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464220。
法定代表人:马祥吉。
被告:**,男,生于1975年6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百利镇青玉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5********。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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