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吕河镇。
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地址:旬阳市城关镇瑞莲小区4号楼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464220。
法定代表人:马祥嘉,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570658787X。
法定代表人:马祥吉,系公司经理。
***与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劳务工资3932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劵、工商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8执70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爱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