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段家河镇。
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地址:旬阳市城关镇瑞莲小区4号楼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570658787X。
负责人:马祥嘉。
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98号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464220。
法定代表人:马祥吉,系公司经理。
***与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19701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采取查控措施并依职权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28执11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审  判  员       刘  家  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