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8570658787X,住所地旬阳县。
法定代表人:马祥嘉,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615。
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20,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马祥吉,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616。
申请执行人***与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8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1531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诉讼费、公告费533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传统查控,将二被执行人存款6142.65元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二被执行人再无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传统查控,将二被执行人存款6142.65元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二被执行人再无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4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建刚
审判员 梁 波
审判员 高爱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