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4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海原县人,个体户,住宁夏固原市。
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与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原州区人民法院有关联案件正在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执行管辖中“…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执行…”的规定,为便于协调,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祖
审判员 段克宏
审判员 韩飞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郜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