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8民初181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住址: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223190251A.
法定代表人:杨富英,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晴,系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12月25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12252519
被告: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98号10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20.
法定代表人:马祥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与被告***、被告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被告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08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3.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 斐
书 记 员 隆孝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