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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行与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民初207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行。地址:陕西省旬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223190251A。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之妻),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陈**,(***之妻),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行与被告***、陈**及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行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计1693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