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286号
原告:西宁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电子市场东厅1-12号。
法定代表人:彭德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华科技园A座3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后8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璐
打印:相丽华校对:骆凡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