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2420号
原告:陕西恒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富源二路3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清华科技园A313。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后收取由原告承担84.5元。
审判长刘洁
代理审判员*鑫
代理审判员宁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