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4043号
原告:西安开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B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旭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283号尚勤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开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旭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旭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开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旭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756.5元。
审判长刘洁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