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593号
原告成都贝思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贝思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贝思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贝思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成都贝思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娜
代理审判员*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俊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