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执字第0047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富源二路3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恒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6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后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至本院,其中案款及利息298217元,执行费4212元,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及利息29821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执字第00472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