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485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平,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旭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国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珍
打印:相丽华校对:张丽娜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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