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3民初224之一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立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永丰村大沟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571639772X。
法定代表人:林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济,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建国东路怡园小区1层1排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691147764B。
法定代表人:冯永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立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甘0123民初224号民事裁定,对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98991元或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甘肃立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不损害各方当事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8991元或其它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旭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