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437号
申请人:西安金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煤机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彭小利,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永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申请人西安金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西安金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10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099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09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