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427号
申请人:西安华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宝亮。
被申请人:西安紫气东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临街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子长县。
申请人西安华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紫气东来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西安华煜商贸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9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紫气东来餐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2857082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紫气东来餐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57082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