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02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翔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民终33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退还申请人100万合同信誉金及资金占用费4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费16492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金杯车一辆,申请不要求查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高。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民终3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代清华
审判员卢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果
书记员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