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630民初1161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女,197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街道办处西府花苑3号楼2**18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白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被告***、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大港油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000元;2、判令被告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拖欠被告***工程款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上述费用;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宜***气项目部2021年产建地面工程承包单位,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分包单位,被告***系该
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022年8月份,被告***联系原告到宜川县宜***气项目部干除锈刷漆工程,总计13000元。原告叫了三个人,从2022年8月16日开始干活,2022年8月21日工程干完。2022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8月21日向原告支付2000元,下剩10000元。2023年1月5日,原告等三人到宜川县找被告索要工程款,产生费用2350元;2023年5月7日,原告一人到宜川县索要工程款,产生费用1550元,总计3900元02023年6月19日被告***给原告转账5000元,下欠5000元,被告***拒不支付,并将原告的微信拉黑。综上,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将工程干完,被告违背诚信原则,拖欠的工程款至今未付清。另外,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二被告应当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的工程款。
各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已将拖欠工程款5000元实际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其催要该笔债务期间产生的费用,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条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