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7736号
原告:榆林市金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火车站东(普惠小区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4911916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榆林市金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2023)陕0802民初6927号案件,即原告***与被告榆林市金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与本案均系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而分别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陕0802民初692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