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7735号
原告:榆林市金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火车站东(普惠小区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491191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原告榆林市金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3)陕0802民初6931号案件,即原告***与被告榆林市金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陕0802民初693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