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民初2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继续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沙德雅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的终止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24时。如因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沙德雅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柳江** 审判员  符建华 审判员  刘 刚
法官助理李龙玺 书记员叶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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