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民初27号之二
原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依法冻结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依法作出(2017)湘01民初383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100万元的其他财产。根据上述裁定,本院依法对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作出(2017)湘01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后,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立案进行审理,案号为(2020)湘01民初27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雅路支行5807××××6937账户中的存款100万元,本院下达了相关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裁定书进行了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雅路支行5807××××6937账户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柳江** 审判员  符建华 审判员  刘 刚
法官助理李龙玺 书记员叶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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