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庆城县林园盛果蔬有限公司,田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0371号
    申请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崔海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汉,男,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古县,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XX城县林园盛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XX城县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XX城县。
本院在审理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XX城县林园盛果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城县林园盛果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以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城县林园盛果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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