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0372号
原告: 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崔海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汉,男,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古县,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金龙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惠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4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6620元。
审    判    员      杨  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