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481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崔海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XX城县林园盛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XX城县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XX城县,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城县林园盛果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103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城县林园盛果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依法查询的结果,于2020年11月9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建筑面积85平方米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8日。于2020年11月11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三辆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均自2020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于2020年11月23日冻结XX城县林园盛果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81.24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3至2021年11月22日。于2020年11月23日冻结**名下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共7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4.69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3至2021年11月22日。于2020年11月23日冻结**名下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共9个,冻结时账户余额5231.34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3至2021年11月22日。除上述查控财产外,再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2020)陕0104执保1481号保全案件未能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0)陕0104执保1481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3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O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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