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白水县锦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7执826号
申请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崔海舰,系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71540497A。
被执行人白水县锦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水县锦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7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车辆、房产等部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传统查询、调查,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与申请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1882200元,未受偿1882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7执8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万全
审  判  员    张战民
审  判  员    吴志翔
 
二0二0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靳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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