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372号
申请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崔海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环球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元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球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99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环球园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依法查询结果,本院于2020年 10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环球园艺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壹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6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陕2020执保1372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9921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