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凌环球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初9921号
原告: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40497A。
法定代表人:崔海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球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3543049D。
法定代表人:李元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艺军,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住址地:西安市高陵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住址地: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第一社区卷烟厂家属院,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环球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江,被告**环球园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艺军、张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欠款本金4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43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为止(利息暂计170000元,本金及利息合计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环球园艺有限公司冷库制冷工程供货、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环球园艺厂区的冷库制冷安装工程提供供货、安装服务,工程造价为人民币930000元,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工程施工完毕后6个月内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两者以日期先到为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施工完毕后12个月内或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月内(两者以日期先到为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冷库工程与2016年4月1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至今。后被告于2020年向原告发出企业征询函一份,该函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430000元,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该欠付工程款仍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一直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环球园艺有限公司辩称:一、大洋制冷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款项;1、工程结束后至今未收到原告出具的工程款项发票;2、在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下,被告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累计支付工程款50万元;3、因为收到原告发票给被告造成税金及其衍生利息损失,2017年1月24日支付30万元,2017年2月15日开始计算垫付的税金(17%税率)43589.74元,按照年化利率6%计算利息。2018年2月11日支付20万元,次月15日开始垫付税金29059.83元,按照年化利率6%计算利息,截止2020年10月底,合计税金及利息86743.58元,按合同总金额93万元计算,税金总额135128.21元,自2017年3月开始计算利息,截止2020年10月底为29052.56元,总计税金损失164180.77元。二、关于大洋制冷所主张欠款利息及违约金支付没有依据。根据约定答辩人逾期付款承担的违约金上限为93万元的3%,即2.79万元。原告主张的以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3月31日计算至今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环球园艺有限公司冷库制冷工程供货、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环球园艺厂区的冷库制冷安装工程提供供货、安装服务,工程造价为人民币930000元。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工程施工完毕后6个月内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两者以日期先到为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施工完毕后12个月内或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月内(两者以日期先到为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 2016年4月1日经被告签订了验收合格单。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支付300000元,2018年2月11日支付200000元。下欠430000元未支付。原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原被告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一)、由于乙方(原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周,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被告),但总额不超过总合同额的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质保金,每延误一周,甲方应按合同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但总额不超过总合同额的3%。(二)、若甲方不能按本合同付款要求及时付款货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由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应支付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20)陕01**民初99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环球园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环球园艺有限公司冷库制冷工程供货、安装合同书》,其合同内容为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并进行安装,双方形成买卖以及安装的合同纠纷。原被告对于剩余工程款430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因原告未能向被告出具发票,导致被告税金损失,开具发票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该项主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与本案可以抵消的债权债务,被告应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承担的违约金上限为93万元的3%,即2.79万元。双方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约定,不仅包含被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还包含被告逾期付款应赔偿原告损失以及支付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价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2015年3月31日,加上15个月为2017年3月31日到期,从2017年4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标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环球园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43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环球园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标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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