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21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宏府大厦11层11102号。
法定代表人:崔海舰。总经理。
被执行人:***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麻暖泉村。
法定代表人:曹雯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庆城县。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城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0000元及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4050元,并以5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2020年8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021执9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国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齐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