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森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21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宏府大厦11层11102号。

法定代表人:崔海舰。总经理。

被执行人:***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麻暖泉村。

法定代表人:曹雯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庆城县。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城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0000元及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4050元,并以5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2020年8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021执9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国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齐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