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1民初1192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对原告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甘1021民初1192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甘1021民初1192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十六行“530000万元”补正为“530000元”。
审判长 李广赟
人民陪审员 白玉玲
人民陪审员 文丽娟
法官助理 雷蕾
书记员 王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