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7335号
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40067G.
法定代表人:刘世信,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XX社。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602MA6YFGPN1F.
法定代表人:王福。
被告:**,男,汉族,40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XX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承担1524元。
审 判 员 李惠蓉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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