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

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与延安市宝塔区大伟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7335号

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40067G.

法定代表人:刘世信,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XX社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602MA6YFGPN1F.

法定代表人:王福。

被告:**,男,汉族,40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XX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承担1524元

 

 

       李惠蓉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刘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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