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431民初4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52年02月04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咸阳力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院内。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世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茹恒,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陕043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陕04民终2352号民事裁定,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茹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解除《冷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前期费用5万元整;3.要求被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21069元;4.被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与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签订《冷库安装施工合同》,工期30天。陕西华航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建成冷库,已严重违约,给***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施工过程中,***依据陕西华航工程部经理刘某某提供的图纸尺寸加工的钢筋网片制作完成后,刘某某却说需将钢筋网片裁短。***依据刘某某指示裁完钢筋网片后并浇筑了混凝土,刘某某检验后又说库板沟槽需补打6厘米混凝土。***认为补打6厘米混凝土存在钢筋网片及保温材料无法植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刘某某一走了之,导致工程停工。因刘某某一走了之,导致库体板沟槽尺寸无法确定,库体板尺寸无法确定,无法订购库体板。***认为陕西华航强行改变合同约定尺寸及图纸尺寸,是准备使用库存积压的次品库体板或根本就没有订购库体板,实属欺骗本诉***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辩称,***违约行为明显,陕西华航同意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库体板为定制产品,2019年4月8日陕西华航将定制完成的库体板照片及尺寸发给了***。之后,陕西华航在施工现场与***土建施工技术人员进行实际复查时,发现钢筋网片尺寸不对,由于土建施工有误,便让工人将钢筋网片进行了裁剪,裁剪之后,靠近穿堂路地面的沟槽宽度扩大超过了20厘米,***需要将靠近穿堂路一侧的地面补浇混凝土以使沟槽宽度保持为20厘米,***至今未进行补浇混凝土的施工。***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陕西华航造成的损失。《冷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付款有明确约定,陕西华航已经完成了铺设地面保温材料的义务,也在第三方厂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库体板定制以及电控箱的定制,产生的定制费被告进行了垫付,合计三十多万元。按照目前的工程进度,下一步应当开始安装库体板。根据合同约定,保温材料发货前,***应支付被告30万元,陕西华航进行库体保温的安装。后因***经济压力,经双方协商,***先行支付15万元,陕西华航进行库体板的发货及安装。截止目前,除5万元预付款外,陕西华航未收到***任何款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陕西华航为本合同定制的库体板将无法再进行使用,给陕西华航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赔偿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损失36933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反诉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涉案合同目的确已无法实现,经法院释明,陕西华航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同意解除合同,但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向陕西华航赔偿。
***对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的反诉辩称,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没有给***解决问题,***不可能给其赔偿损失。具体事实与理由同本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 ***提供的证据:1.《冷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各一份,证明***的施工都是按照陕西华航工程负责人刘某某写的做的;陕西华航负责冷库的设计施工质量,设计的地面浇筑预留槽为20cm。经质证,陕西华航对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陕西华航称当时提供的图纸是冷库的平面图,不是土建施工图,按照合同约定,土建施工是***方自己负责的,陕西华航一直强调钢筋网片还有混凝土全部是土建部分,责任是由***自行负责。地面浇筑的沟槽20公分双方都清楚,稍稍放宽0.5cm就可以,但是***土建的时候放太宽,肯定需要剪裁,是***工人施工错误,陕西华航施工说明说的非常清楚。2.陕西华航冷气公司宣传册一份,证明陕西华航承诺设计、安装、施工。经质证,陕西华航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3.照片八张,证明陕西华航的负责人刘某某要改变设计图纸尺寸和合同约定尺寸,强行要求***裁短钢筋。经质证,陕西华航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陕西华航从未强制性要求***怎么做,陕西华航只是建议,所有操作都是***自己所为。从照片可以看出沟槽是超过20公分的,也就是***方还没有修改,如果不按建议修改,这个尺寸和合同约定是不符的。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从施工合同及陕西华航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庭审调查来看,钢筋网片属于土建工程,由***负责,陕西华航方刘某某确实说过***方钢筋网片做得不对,但最终裁短钢筋网片的是***方,故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4.陕西华航曾在原一审提供的2019年3月23日进购库板的报价清单一份、微信聊天截图一份、转账凭证一份,证明①此组证据是虚假的。3月26日***与陕西华航签订的合同,报价清单上面的时间早于***、陕西华航签合同的时间;②陕西华航进的库板是之前剩的,是残次品;③***方给陕西华航已经付了5万元。经质证,陕西华航对该组证据上手写的不认可,报价清单是合同的一个附件,对真实性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签合同后的第三天,陕西华航就向材料厂家订购库体板,说明陕西华航对合同的履行做了充分的准备。这是定制完成的成品,不是***所说的残次品。这个5万元和***没有任何关系,是陕西华航和厂家的预付的钱,这个是陕西华航当时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因2019年3月29日双方在附件上有签字,故合同附件以***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中合同附件为准,故对这组证据中的报价清单不予采信,对微信截图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认可,能够证明陕西华航已向厂家预付了5万元款项。***给陕西华航支付了5万元款项,陕西华航在庭审中予以认可。5.各种材料的销售、结算清单和人工费用单据,证明***施工中的所有费用支出,因陕西华航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现在施工无法完成,陕西华航应赔偿***损失。经质证,陕西华航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任何关联。陕西华航认为每一项收付款,无法核实来源的真实性,是否用于施工也不清楚,并且土建施工是***自行负责,即使产生了费用也是***自行承担。***陈述的2019年4月停工,但是这个清单的实际的日期和停工日期矛盾。本院认为因***无证据证明土建施工的损失是由陕西华航造成的,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二)陕西华航提供的证据:1.《冷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纸各一份,证明***与陕西华航对施工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的冷库库体为定制尺寸,陕西华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图纸履行义务,由于***未按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的约定付款,致使合同履行事宜被搁置,***严重违反合同约定;2.陕西华航经理刘某某出具的书面说明一份、刘某某当庭证言,证明由于土建部分系***自行施工,正式施工前,陕西华航经理刘某某应***要求出具书面材料一份,对冷库施工的重点问题予以说明,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书面说明施工,内地面钢筋网片编制太大,致使穿堂立柱距原有立柱超过12.05米,冷库尺寸与合同约定不符,定制的库体板亦无法安装,陕西华航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没有全部听取,合同被搁置系***自身土建错误引起;3.涉案冷库的视频二组、照片七张,证明陕西华航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地面保温层的铺设,***没有按照合同及书面说明进行土方施工,留下的沟槽尺寸超过20cm,截止2019年5月9日陕西华航拍摄时***尚未进行修改;4.微信截图两份、库体板尺寸图一份,证明2019年4月8日,陕西华航将加工完成的库体板拍照发给***(微信截图中的电话与合同留存的电话一致),同时将库体板的规格尺寸图也发给了***,以催促***尽快付款。陕西华航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定制完成了后续施工所需要的保温材料并通知了***,***明知合同解除必然会给陕西华航造成巨大损失,仍坚持起诉解除合同,其恶意违约的态度显而易见;5.《装配式冷库购销合同》一份、农业银行转账回单两张、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陕西华航按照合同约定的尺寸,向第三方常州市横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定作了库体板,第三方多次催要货款,陕西华航按照第三方常州市横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要求支付至指定账户,至此,定制库体板的费用陕西华航已经全部结清。由于***未及时付款并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库体板至今存放在陕西华航处,该批库体板按照***场地尺寸定制,现***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向陕西华航赔偿该部分损失;6.材料供货合同一份及微信付款截图三张,证明合同签订后,陕西华航即安排工人进场铺设挤塑板,挤塑板系陕西华航从户县马氏建材厂订购,仅原材料价格为14970元,此部分费用已经实际产生,亦为陕西华航损失,***应予赔偿;7.委托代理合同两份、发票两份,证明陕西华航为应对此次纠纷,两次委托律师处理本案,律师费共计33000元,此部分为陕西华航维权产生的损失,***应予赔偿。经质证,***除了对施工合同、图纸和施工说明认可外,对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对陕西华航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如下:合同签订后双方对合同有变更,双方对变更后的内容予以认可,故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变更后为准,即以***提供的施工合同为准,故对陕西华航提供的施工合同不予采信。对图纸和施工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人刘某某陈述的关于裁库体板的事实予以认可。对涉案冷库的视频两组、照片7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这个仅能反映2019年5月9日陕西华航拍摄时涉案冷库的现状。对微信截图两份、库体板尺寸图一份、《装配式冷库购销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营业执照、材料供货合同一份、微信付款截图三张、委托代理合同两份、发票两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30万元的客户回单的真实性、常州市横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所写的情况说明中关于付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因30万元的付款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是在本案发回重审后,故对该30万元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与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签订冷库安装施工合同,由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承建***果蔬预冷、贮藏冷库的库体聚氨酯彩钢夹心板保温、制冷设备制冷系统的安装等事宜。合同附件为武功贞元冷库报价清单。2019年3月29日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就合同内容进行了修改,在修改处按了手印,并在报价清单上签字确认。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向***提供了冷库的平面设计图及土建的施工说明。按照合同约定,***作为甲方其中的一项责任为按工程要求承担土建等结构预制工程的施工材料和施工。陕西华航作为乙方负责甲方操作人员的技术咨询、现场培训工作。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付给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5万元。2019年3月28日,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将5万元支付给常州市横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用于订购库体板,库体板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与合同附件一致。2019年4月8日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通过微信给***一方发送了库体板的照片及库体板尺寸图。***在制作好水泥地面钢筋网片后,通知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刘某某前来查验,2019年4月9日刘某某来到施工现场表示钢筋网片需要裁短,在刘某某、***均在场的情况下,***的土建施工人员将钢筋网片剪裁。钢筋网片裁短后,库板沟槽变大,刘某某告知***需要补打6公分混凝土,***认为补打6公分混凝土存在钢筋网片及保温层无法植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就6公分混凝土能否补打存在争议,因此工程自2019年4月13日停工至今。2019年4月10日、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向户县马氏建材厂付款14600元,2019年4月12日付款370元,共计14970元,为冷库订购挤塑板(地面保温),并已经铺设。***因与陕西华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陕043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陕04民终2352号民事裁定,本案发回重审。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向常州市横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货款3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主张的损失能否得到支持,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预付款5万元。***要求解除冷库安装施工合同,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同意解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121069元的损失,***主张工程停工是因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要求剪裁钢筋网片及补打混凝土造成的,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应承担土建的一切损失。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认为补打混凝土不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补打的混凝土属于库体以外部分,是因***不支付库体板货款才导致的工程停工。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陕西华航负责***方操作人员的技术咨询、现场培训工作。根据现场勘察数据,穿堂立柱距原有立柱12.2米,比陕西华航提供的施工说明中要求穿堂立柱距原有立柱12.05米确实宽了,因此陕西华航建议***将钢筋网片裁短并无不妥,钢筋网片剪裁后,沟槽变宽,陕西华航建议填补沟槽亦无不妥。根据合同约定,土建是由***负责施工的,***无证据证明补打混凝土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亦不能证明工程停工是陕西华航的原因,陕西华航无违约行为,故因土建施工支付的材料费、人工费不应由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承担,故对***要求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承担121069的土建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主XX沟XX线XX沟槽中下距离为12米,符合合同及施工说明要求,不需要剪裁钢筋网片,本院认为***的这种测量方法在合同、施工说明及图纸中均不能体现,故对***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主张的369330元损失,其主张的损失包括三部分:已支付的库体板货款321360元、挤塑板货款14970元、律师费33000元。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主张合同签订后,其积极履行合同,为了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在***支付5万元预付款后于2019年3月28日就定制了库体板,库体板于2019年4月8日就已定制完成,是因***不支付15万元库体板货款,其才没有给***发货,工程停工是因为***违约不支付货款造成,不是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的责任,因库体板已制作完成,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第三方,共计321360元,因支付该笔货款造成的损失应由***负担。***认为,双方2019年3月26日才签订合同,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3月28日就定制库体板,钢筋网片及补打混凝土的问题未解决,其不应定制库体板,其拍的照片无法证明就是本冷库的库体板,***未支付15万元,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不应当定制库体板。本院认为,从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提供的装配式冷库购销合同和5万元预付款的证据可得知,其确实预订了库体板,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支付30万元货款的时间是2020年1月12日,***起诉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的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该案发回重审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加之其之前支付的5万元货款,其共向第三方支付库体板款35万元,其主张的库体板货款损失为321360元,其提供的30万元付款证据形成于案件发回重审后,无法证明该笔30万元货款与***的冷库有关,且***的冷库工地一直未收到库体板,在此种情况下,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要求***承担因购买库体板支付的321360元货款的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已支付的挤塑板货款14970元的请求,因挤塑板作为地面保温材料确已在冷库铺设,故***应当支付该笔货款损失,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请求的律师费,因律师费的承担在合同中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返还5万元前期费用的请求,根据合同约定,陕西华航应用5万元采购库体保温及制冷设备,陕西华航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确实用5万元定购了库体板,5万元确已支付给第三方,***违约不支付货款造成工程停工,合同解除确实给陕西华航造成了利益损失,陕西华航无需将5万元返还给***,故本院对***要求陕西华航返还5万元前期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与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冷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地面保温材料款14970元;
四、驳回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21元,由***负担2000元,由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负担172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负担3281元,由***负担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海云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飞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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