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

某某1、某某2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22民初240号
原告:**1,男,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系卓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2,女,汉族,住甘肃省环县。
被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80号2号楼4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1与被告**2、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1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董  慧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曼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