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华航气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终2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XX镇咸阳力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院内。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40067G。
法定代表人:刘世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兵,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灵巧,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2019)陕043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华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兵、杨灵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2019)陕043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6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王 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姿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