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与洛川某某果业专业合作社,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川***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川***果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9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原告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给被告安装的制冷设备进行维修交付被告,双方确认设备正常使用后30日内由被告洛川***果业专业合作社一次性付给原告剩余工程款50万元,并酌情给付违约金10万元”,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关于案涉制冷设备是否存在问题、问题产生时间及原因、质保期限如何确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9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华航冷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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