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374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路天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夏东。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路天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车牌号分别为陕X、陕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身份证号:X)名下在车管所登记的车牌号分别为陕X、陕X车辆的所有档案信息。
二、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审验,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苏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