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2民初275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展二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毋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祥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合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卫东,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亚森,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晶,该中心员工,住该中心。
委托代理人任玉龙,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办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该街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宇小社,该街办员工,住该街办。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祥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秦祥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简称沣东土储中心)、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办办事处(简称建章路街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展二雷、毋岚,被告秦祥公司委托代理人蒲卫东,被告沣东土储中心委托代理人李晶、任玉龙,被告建章路街办委托代理人宇小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被告沣东土储中心委托秦祥公司进行西柏梁村宅基地拆除,垃圾清运工作。2016年2月27日,秦祥公司在土地平整时,将原告尚未及时腾空的仓库及住房误拆,使仓库内储存物品遭到毁灭。秦祥公司根据清点的物品制作了财产损失清单,但未向原告进行赔偿。原告与秦祥公司和建章路街办及沣东土储中心多次沟通未果,遂委托评估公司对其损失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5016700元,产生评估费2万元。秦祥公司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建章路街办及沣东土储中心作为委托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441万元。
被告秦祥公司辩称,其公司受建章路街办委托进行拆迁,其按街办指示进行拆迁,责任应由街办承担。
被告沣东土储中心辩称,1、其与本案所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没有任何合同与委托关系,其不是行为实施主体,也不是委托合同的一方,原告所诉误拆及财产损害行为与其无关,不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原告对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其已责成建章路街办与原告就拆迁安置事宜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已经依法兑付了补偿款,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综上,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纠纷,其对原告所诉事项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之起诉。
被告建章路街办辩称,沣东土储中心是西柏梁村拆迁主体,其委托街办具体实施,误拆属实,应由沣东土储中心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沣东土储中心与建章路街办签订《征地拆迁类工作委托协议》,委托项目为:西柏梁村石化大道以南土地征收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事项有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同时成立了西柏梁村石化大道征收及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指挥部,该指挥部主要由沣东土储中心及建章路街办工作人员组成。2015年6月建章路街办与秦祥公司就西柏梁村石化大道以南土地征收及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宅基地拆除及垃圾清运事宜,签订了《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柏梁村宅基地拆除、垃圾清运工程合同》。2016年2月27日,秦祥公司施工人员在指挥部工作人员的指示下,对***宅基地房屋及仓库进行拆除和清运,由于指挥部工作人员及秦祥公司施工人员未检查仓库物品致***存放在仓库内的红木家具及甘草、黄芪片等物品受到毁坏和灭失。事后,秦祥公司出具了《***家库房及住房货物财产损失清单》。***就损失的财物与三被告协商未果,遂委托陕西天政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损坏的物品进行评估。陕西天政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做出陕政评报字(2017)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经评估,截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委托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5016700.00元(人民币:伍佰零壹万陆仟柒佰元整)。***与秦祥公司、建章路街办及沣东土储中心多次协商处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事项同前。
上述事实,有《征地拆迁类工作委托协议》,《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柏梁村宅基地拆除、垃圾清运工程合同》,财产损失清单,资产评估报告书,律师致函的回复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西柏梁村石化大道以南土地征收及棚户区改造由沣东土储中心负责征地拆迁工作,沣东土储中心委托建章路街办具体实施,并成立主要由双方工作人员组成的拆迁指挥部。拆迁过程中,就宅基地拆除、垃圾清运事项,建章路街办与秦祥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沣东土储中心与建章路街办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建章路街办与秦祥公司形成了工程承包关系。在拆迁指挥部的指导下,秦祥公司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后,误将***仓库及仓库内存放的财产及物品进行了拆除并清运,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从工程承包合同中可以看出,建章路街办有对现场拆除的认定权,同时有权随时检查监督拆除现场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故其应对秦祥公司误拆原告仓库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关责任。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拆迁工作是由沣东土储中心委托建章路街办实施,且拆迁资金的筹备和支付均由沣东土储中心实施,故原告的损失应由沣东土储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庭审中,要求变更其诉讼请求为441万元,系其自愿要求,与法不悖,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5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同 创
代理审判员 马 俊
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珂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