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3民初6304号
原告:***
被告: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78号招商局广场2栋2单元208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