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45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楚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街道纪杨寨新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WBU1M。
法定代表人:董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毅凝、樊盼平(实习),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78号招商局广场2栋2单元2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44480Q。
法定代表人:吕雪明,系该公司经理。
陕西楚捷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陕0116财保45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12月17日对被申请人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友谊东路支行102079042129账户内的共计255125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2年1月16日,陕西楚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楚捷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陕西楚捷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亦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友谊东路支行102079042129账户内的共计255125元资金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895元,由陕西楚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康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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