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纳维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4032号
原告: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吕雪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琼,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诗敏,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西安纳维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贾云,总经理。
被告:贾云,女,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华州镇新秦南路七五信箱家属区。
被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华州镇新秦南路七五信箱家属区。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纳维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4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350元。
审 判 员  袁  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瑞婷
书记员杨艺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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