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街78号招商局广场2栋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7004448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金山木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2X239397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金山木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博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金山木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账户,无证券账户,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打印人:*** 校对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