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环境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6民初119号
原告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环境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刘光辉,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贺延峰,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环境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250元,原告预交87625元,实际退还原告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87625元。
审 判 长 牛 锐
代理审判员 胡 江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路 艳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6年11月15日
地点:民一庭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牛锐武烨张美玲
办案人:牛锐
记录:路艳
评议: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惠树翔、刘东锋、戴生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原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3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科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松林、曹雅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永昌路中段33号龙昌园小区3-2-1902。
法定代表人惠树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惠树翔,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35号院6层10号。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丽、王军,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东锋,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办事处居民,现住宝塔区文化沟路5号院1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戴生堂,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安寺村村民,现住宝塔区二庄科区法院家属楼4单元204室。
本院在审理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惠树翔、刘东锋、戴生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办案人意见:原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准许原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7245元,原告预交177245元,实际退还原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77245元。
武烨:同意办案人意见。
张美玲:同意办案人意见。
决议:准许原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7245元,原告预交177245元,实际退还原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772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