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6民初1531号
原告:**地,男,1960年7月30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 委托代理人:张永宏,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刚,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中心XX幢XX单元XX号。 委托代理人:孙程,1987年10月26日生,现住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地与被告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地负担。
审判员刘景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尚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