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地与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6民初1531

原告:**地,男,1960730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

委托代理人:张永宏,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刚,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XXXX中心XXXX单元XX

委托代理人:孙程,19871026日生,现住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地与被告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10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地负担。

审判员刘景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尚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