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百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执异1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02202U。法定代表人:倪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辉,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百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赛高国际街区)第1幢3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X23926500Y。法定代表人:苏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贾枝桦,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上雨宏,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贾枝桦之妻。第三人:任上雨宏,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百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贾枝桦、任上雨宏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 判 长 宋春芳 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 人民陪审员 郭金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