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百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恢805-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百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百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0388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西安百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陕A138**帕萨特轿车一辆,该车目前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支付宝、证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百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