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25民初16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山**省兖州市王因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双连,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住陕**省旬邑县县。
被告: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未央区凤城**路。
法定代表人:倪刚,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住所地陕**省**安市碑林区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2017年3月14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缴纳29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