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25民初16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山**省兖州市王因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双连,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住陕**省旬邑县县。

被告: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未央区凤城**路。

法定代表人:倪刚,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住所地陕**省**安市碑林区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能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2017年3月14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缴纳29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玉洁